各國為了減緩溫室效應而積極進行各項溫室氣體之減量作業,包括簽訂全球性公約(如全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)及發起自願性減量計畫(如國際能源之星計畫)。溫室氣體中以二氧化碳所佔濃度比例最多,而二氧化碳產生源主要為化石燃料發電系統所排放,因此,各國以推動降低能源消耗為重點工作。

因此,美國環保署與民間企業單位共同發展自願合作計畫,即鼓勵生產與使用具有節能效用與防制空氣污染的設備產品。該項行動計畫由美國環境保護署、能源部、農業部及其他相關政府機構共同主導推動能源之星標章計畫,內容涵蓋10項方案,包括能源之星綠色照明、能源之星建築物方案、能源之星小型企業方案、能源之星住屋方案、能源之星辦公設備方案、能源之星變壓器方案、能源之星住家取暖與冷卻設備方案、能源之星緊急出口照明燈方案、能源之星住家照明設備方案、能源之星家用電子產品方案等。而我國亦基於達成國際參與之目的,共同致力於減緩溫室效應之原則,於1999年7月與美國環保署簽訂協議,正式引進能源之星計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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